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簡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簡字第12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9月1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第
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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