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5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潘秀雲 債務人連敏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壹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壹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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