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鍾艾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零柒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55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鍾艾伶│自民國95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87281││月10日起│││││元│││││├──┼───┼─────┼──────┼──────┼───────┤│002│新臺幣│鍾艾伶│自民國95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9.99%│││213471││月1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鍾艾伶│自民國95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7281││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鍾艾伶│自民國95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3471││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9年度司促字第1556號)
一、相對人鍾艾伶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然相對人未依約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被告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原契約為信用貸款契約(占協商債權0.000000000)、(占協商債權0.000000000)。
二、相對人鍾艾伶於93年11月8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10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12.88%計息,詎料債務人鍾艾伶繳納本息至95年8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87,281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相對人鍾艾伶於93年11月8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25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9.99%計息,詎料債務人鍾艾伶繳納本息至95年8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13,471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兩份。二、債務協商協議書。
三、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