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818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退還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理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97年3月24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簡易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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