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93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慶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玖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玖仟玖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玖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月付金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參拾元,按日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金額加計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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