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О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五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明山
法官辜漢忠
法官鄭貽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憲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