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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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原交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威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