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768號抗告人甲○○上抗告人與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拍字第1768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8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