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7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7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7413號債權人 宋哲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立捷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雇傭契約影本。
二、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三、表明債務人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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