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22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2219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周忠泰
黃春旺 被告 盧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玖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伍仟參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