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891號原告 楊事娥 被告 洪柏漢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8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林欣玲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郁淇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