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秩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板秩字第20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被移送人   陳祐德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0
年9月2日以新北警峽刑字第110363141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陳祐德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台幣壹仟元
。扣案之彈簧刀壹把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0年7月31日下午18時1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巷○○弄○號前。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彈簧刀乙把)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扣案之彈簧刀乙把可證。
三、被移送人 黃廣立 於行為時尚未滿十八歲,此有上開被移送人
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乙紙在卷可憑,爰依法減輕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9條
第1項第1款、第2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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