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小字第161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乙○○ 原住台中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並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五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含公示送達登報費)由被告負
擔。
本判決第一項及命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蔡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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