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7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78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周烜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124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周烜敬前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袋毛重0.2607公克,驗餘淨重0.0606公克),經送鑑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民國113年7月29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聲請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前段規定,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2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此節事實首堪認定。

 ㈡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袋毛重0.2607公克,驗餘淨重0.0606公克),經送鑑驗後,確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足憑,堪認核屬違禁物無訛,從而,上開扣案毒品,除已鑑驗用罄部分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盛裝該毒品之外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整體,同依前揭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皓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宜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含袋)

數量及重量

鑑驗結果

卷證出處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⑴毛重:0.2607公克

⑵淨重:0.0630公克

⑶取樣量:0.0024公克

⑷驗餘量:0.0606公克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毒偵卷第107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