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

原告 洪文龍

莫美秀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翁鵬倫 律師

被告 林彥伯

林坤樟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彥伯、林坤樟所涉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洪文龍、莫美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又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交訴字第44號審理後,就被告林坤樟部分判決有罪在案,此部分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另就被告林彥伯部分,雖經本院諭知無罪,然此部分業經原告於書狀中請求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同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一併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