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
原告 洪文龍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翁鵬倫 律師
被告 林彥伯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彥伯、林坤樟所涉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洪文龍、莫美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又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交訴字第44號審理後,就被告林坤樟部分判決有罪在案,此部分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另就被告林彥伯部分,雖經本院諭知無罪,然此部分業經原告於書狀中請求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同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一併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