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壢交簡字第2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壢交簡字第24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國樹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11年度速偵字第4514號),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被告出生年原記載「民國561年」,應更正為「民國56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高國樹出生日期為民國56年11月19日,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是旨揭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被告出生年原記載為「民國561年」,顯屬誤載,且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並無影響,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鍵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瀅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