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03號原告 蕭連瑞娥 被告 柯威麟
何羽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45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黎惠萍
法官黃瀞儀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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