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5號原告偉達時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仟捌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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