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483號
原 告 台灣優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東正 即東穎汽車精品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52,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