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章程條款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65號原告財團法人台灣武智紀念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張有惠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律師
張德銘 律師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章程條款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書記官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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