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7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堉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014號、104年度執字第130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許芳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營利姦淫猥褻│營利姦淫猥褻│├────────┼────────┼────────┤│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幣1000元折算壹日│││(共2罪)│(共2罪)│├────────┼────────┼────────┤│犯罪日期│104年02月14日起│104年04月01日起│││至104年03月16日│至104年04月30日│││止、104年02月14│止、104年04月01│││日起至104年03月1│日起至104年04月│││6日止│30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9174號│字第1222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中簡字第│104年度中簡字第││事實審││920號│1178號││├────┼────────┼────────┤││判決日期│104年06月03日│104年07月3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中簡字第│104年度中簡字第││判決││920號│1178號││├────┼────────┼────────┤││判決│104年06月26日│104年09月0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1564號(已│字第13084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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