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63號原告 黃梅珊 被告 胡偉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案件(本院108年度簡字第56
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
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孫藝娜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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