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上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原告 劉芯 如被告 紀靜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50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惟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李秋娟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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