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審侵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侵附民字第7號原告甲男(詳年籍對照表)法定代理人甲男之父(詳年籍對照表)法定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甲男之母(詳年籍對照表)被告 黃明夷 上列被告黃明夷因本院105年度審侵訴字第15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楊麗文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書記官胡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