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8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彩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7年度偵字第146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1468號被告陳彩萍賭博案件,業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經扣案之被告自動繳回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係被告本件賭博犯罪之所得,且屬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再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468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於107年6月14日以107年度上職議字第2428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確定,該緩起訴處分於108年6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且被告已自動繳回犯罪所得10萬元,並依緩起訴處分之命令,向公庫支付2萬元,並參加法治教育1場次,而完成緩起訴處分所命應履行事項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雲林地檢署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雲林地檢署繳納緩起訴金通知單、雲林地檢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雲林地檢署法治教育團體輔導名冊暨法治教育課程成效問答、雲林地檢署當事人自行繳回不法所得應行注意事項通知書、雲林地檢署贓證物款收據、雲林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
㈡、扣案之被告自動繳回之現金10萬元,係被告本件賭博犯罪之所得,業經被告於偵訊中供述明確(見雲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1468號偵查卷第3頁反面),復有上開當事人自行繳回不法所得應行注意事項通知書、贓證物款收據及扣押物品清單等存卷足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應予宣告沒收。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博然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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