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637號債權人 楊馥成 債務人 邱素娟 債務人 楊豐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素娟、楊豐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釋明楊豐茂為債務人之依據。(借據上為只載明「本人邱素娟向楊馥成先生借款肆佰萬元整」)
三、債務人邱素娟、楊豐茂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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