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侵訴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侵訴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訴字第9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品寬選任辯護人林尚瑜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89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罹有外傷性蜘蛛膜下腔出血併腦室出血,接受顱內壓監視器置放手術,現仍意識不清。雖生命跡象穩定,但因頭部外傷受創嚴重,醫學上屬植物人狀態,依其目前狀態,無法與外界溝通,故無法出庭應訊等情,有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臺中慈濟醫院106年10月9日慈中醫文字第1061185號函送之被告病情說明書、診斷證明書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現因疾病不能到庭,本件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湯有朋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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