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9號原告 陳世楷 被告 周建豪 兼法定代理人 周世彰
陳麗華 上開被告因被告周建豪犯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簡字第4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郭振杰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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