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5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5840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務人 賴品妤 即 賴佳香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賴品妤即賴佳香住址「居臺中市○○區○○路00號」之記載,應予刪除,另債務人姓名「賴佳香」更正為「賴品妤即賴佳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