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408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許琮貿 被告 阮筱婷
陳正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阮筱婷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壹拾壹萬參仟參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被告阮筱婷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陳正倫給付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阮筱婷於民國105年3月7日,邀同被告陳正倫為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共新臺幣(下同)4,619,184元。其中:⑴借款本金3,900,000元,約定自借款日起,於每月18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到期日為135年3月18日,利息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0.595%(目前合計為年息1.69%)計算。⑵借款本金219,184元,約定自借款日起,於每月18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到期日為125年3月18日,利息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0.595%(目前合計為年息1.69%)計算。⑶借款本金500,000元,約定自借款日起,於每月23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到期日為125年3月23日,利息依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15%(目前合計為年息3.23%)計算,並約定如未依約履行,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暨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原告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阮筱婷就上開借款⑴僅繳納本息至109年1月18日,就上開借款⑵僅繳納本息至109年3月18日,就上開借款⑶僅繳納本息至109年1月23日,經原告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催告後,其全部借款即視為到期,現尚欠本金共4,113,396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前揭債務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
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法第47
4條第1項、第739條、第740條、第74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書、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債權計算書、個人戶新臺幣放款適用利率標準表、郵政儲金利率表、催告函、存證信函、回執影本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
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上開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阮筱婷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如對被告阮筱婷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陳正倫給付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附表:
┌─┬──────┬────┬────────┬──────────┐│編│計息本金│週年利率│利息計算期間│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號│(新臺幣)││(民國)│(民國)│├─┼──────┼────┼────────┼──────────┤│1│3,504,845元│1.69%│自109年1月18日│自109年2月18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按│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左列利率計算。│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2│181,072元│1.69%│自109年3月18日│自109年4月18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按│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左列利率計算。│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3│427,479元│3.23%│自109年1月23日│自109年2月23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按│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左列利率計算。│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