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德霖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事件(102年度聲沒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德霖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經檢察官以10
1年度毒偵緝字第3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第一、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沒收等語。
二、經查,聲請意旨所陳述之事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101年度毒偵緝字第323號不起訴處分書及附表證據欄所示鑑定書、檢驗報告、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核無不核,應予准許。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附表】┌─┬───────┬───┬───────┬────┬──────────┐│編│扣案字號│名稱│重量│保管字號│證據││號││││││├─┼───────┼───┼───────┼────┼──────────┤│1│臺灣桃園地方法│海洛因│①送驗粉末檢品│100年度│①法務部調查局濫用│││院檢察署100年│3包│2包,合計淨重│保管字第│藥物實驗室100年11月│││度毒偵字第5600││2.75公克(驗餘│8311號│23日調科壹字第│││號││淨重2.71公克)││00000000000號鑑定書│││││,純質淨重0.44││②扣押物品清單(100│││││公克││年度保管字第8311號)│││││②送驗碎塊狀檢│││││││品1包,淨重│││││││1.51公克(驗│││││││餘淨重1.49公克│││││││),純質淨重│││││││1.30公克│││├─┼───────┼───┼───────┼────┼──────────┤│2│臺灣桃園地方法│甲基安│編號A至D驗前│100年度│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院檢察署100年│非他命│總毛重21.57公│安保管字│察局100年12月2日刑│││度毒偵字第5600│4包│克,隨機抽取編│第1667號│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號││號A,淨重8.24││定書│││││公克,取0.14公││②扣押物品清單(100│││││克鑑定用罄,餘││年度安保字第1667號)│││││8.10公克,純度│││││││約97%,推估編│││││││號A至D均含甲│││││││基安非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9.06公克│││├─┼───────┼───┼───────┼────┼──────────┤│3│臺灣桃園地方法│海洛因│驗得毛重0.585│100年度│①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院檢察署100年│1包│公克,驗前淨重│保管字第│研究科技中心100年12│││度毒偵字第5951││0.183公克,檢│9539號│月13日DR00-0000-000│││號││驗耗損量0.015││檢驗報告│││││公克,驗餘淨重││②扣押物品清單(100│││││0.168公克││年度保管字第9539號)│├─┼───────┼───┼───────┼────┼──────────┤│4│臺灣桃園地方法│海洛因│驗得毛重0.393│101年度│①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院檢察署101年│1包│公克,此檢品呈│保管字第│研究科技中心101年1│││度毒偵字第194││現泥狀物,無法│355號│月16日DR00-0000-000│││號││秤得其淨重││檢驗報告│││││││②扣押物品清單(101│││││││年度保管字第3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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