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786號聲請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相對人永勝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王 昕湄 人相對人 盧祺祥 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2年度司票字第378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尚欠金額│利息起算日│發票人│├──┼───────┼────────┼───────┼──────┼───────┤│001│101年10月26日│2,304,000元│1,344,000元│102年9月1日│永勝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王│││││││昕湄、盧祺祥│├──┼───────┼────────┼───────┼──────┼───────┤│002│102年3月13日│960,000元│720,000元│102年9月21日│永勝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盧│││││││祺祥│├──┼───────┼────────┼───────┼──────┼───────┤│003│102年5月8日│7,590,000元│6,578,000元│102年9月16日│永勝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王│││││││昕湄│└──┴───────┴────────┴───────┴──────┴───────┘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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