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8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87號聲請人 胡明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