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46號原告瑞康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璧如 寄同上郵局信箱被告大玉成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陳貴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8月6日送達原告,有國內掛號查詢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施威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