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小調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小調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竹小調字第189號聲請人 邱鈺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莉娟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具狀查報相對人張莉娟實際住居所並檢附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到院,如相對人張莉娟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請即具狀聲請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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