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易字第1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易字第1186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進森 選任辯護人 張宗存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48號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927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張進森上訴意旨仍執陳詞否認犯行,核無足取;且由103年3月16日之切結書所記載:「對 王渝鋒 控告張進森妨礙家庭之告訴做為保留…,憑此切結書均可提告,恐口無憑,特立此書為證」以觀,告訴人王渝鋒仍未宥恕被告自明,上訴意旨所稱告訴人已因之而喪失告訴權,要無足採。是本件被告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雪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廖純卿法官王增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