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80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搶奪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事,非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