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00號聲請人 徐儀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7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7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屆滿(106年11月12日適逢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書記官黃敏維┌──────────────────────────────────────────────────┐│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九二─ND─一八一八四─0│股票│1│1000││││││││││├─┼───────────────┼──────────────┼────┼───┼────┼───┤│2│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X─一三0一─五│股票│1│106││││││││││├─┼───────────────┼──────────────┼────┼───┼────┼───┤│3│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九四─NX─一六二三─0│股票│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