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91號原告中州精密科技(蘇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興隆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叁拾玖萬玖仟捌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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