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36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敏能 被上訴人即原告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0,850,000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5,000元×原審判決附圖所示編號A1、A2、B1、B2面積(1119+4035+186+1894)平方公尺=180,8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71,8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書記官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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