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5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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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57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王政琬 律師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96年度訴字第356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乙○○○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一案,業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356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2人無罪在案,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楊仲農法官張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