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18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王信杰
王讚輝
陳秀葉
一、債務人王信杰、王讚輝、陳秀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柒仟零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信杰於民國98年間至民國102年間邀同債務人王讚輝、陳秀葉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共計10萬4,540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王信杰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3萬7,042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王讚輝、陳秀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6183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7042元王信杰、王讚輝、陳秀葉自民國110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001新臺幣37042元王信杰、王讚輝、陳秀葉自民國110年06月26日起至民國110年11月17日止年息0.9%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7042元王信杰、王讚輝、陳秀葉自民國110年0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