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436號聲請人 張佑維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鳳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㈠109年8月20日㈡110年1月14日。
(二)權利種類:㈠㈡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㈠3,000,000元㈡3,75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㈠110年2月18日㈡110年4月11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㈠㈡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墊款、票據、保證及違約金。
(六)清償日期:㈠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㈠㈡無。
(八)遲延利息(率):㈠㈡無。
(九)違約金:㈠新台幣每佰元每日一角㈡新台幣每佰元每日壹角。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㈠㈡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強制執行之費用。6.參與分配之費用。7.拍賣抵押物包含訴訟律師費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㈠㈡黃鳳蓮,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黃鳳蓮於109年8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①2,000,000元、②1,000,000元,110年1月12日借款③2,500,000元④1,250,000元,清償日期為①②112年8月13日③④112年8月20日,並簽發本票4紙交付予聲請人。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6,75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借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龍井區永順733-868.45全部臺中龍井區永順733165.2716分之1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452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停車空間、住宅、樓梯間鋼筋混凝土造4層一層:45.62二層:47.14三層:47.14四層:47.14屋頂突出物:18.54合計:205.58陽台:1.16雨遮:5.99全部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