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447號聲明人 洪嘉興
黃洪令呂東穎 洪雅婷 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呂宜倫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規定。又有關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是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 洪順枝 生前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鄉○○村○○路○○號,有被繼承人個人除戶謄本在卷可稽,聲明人對被繼承人洪順枝之遺產聲明拋棄繼承,依上開說明,應由被繼承人洪順枝生前最後住所地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方屬適法。茲聲明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怡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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