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秩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95年度重秩字第223號
移送機關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5年10
月20日北縣警重偵社字第20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5年9月2日。
(二)地點:台北縣三重市○○○路、龍門路口「黃金歲月KT
V」。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於民國95年9月2日於上開地點查獲。
(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縣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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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附卷可稽。
(四)甲○○並無妨害風俗之素行紀錄,亦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資料作業個別查詢表附卷可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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