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41號原告 黃朝應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 律師複代理人 蔡旻樺 被告 黃明輝
黃振雄 黃阿鑾 黃玉春 林玉 琴 林美枝 林汝淮 林永宏 林家安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林美華 被告 黃阿雪 訴訟代理人 朱玉雲 兼訴訟代理陳黃美人被告 黃高橋
黃裕文 黃建中 黃亙翫 黃 郭素玉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黃建宏 被告 黃春來
黃聰明 黃席緯 林 黃盆 黃穀泉 黃鐙鋒 許麗秋 黃菘從 (即 黃駿燁 ) 黃靖惟 黃雅琳 林居財 林柏釗 林啟東 林柏修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林淑女 被告紀 黃素丹 訴訟代理人 紀諺澤 被告 黃素真 訴訟代理人 陳麒麟 被告 黃鈵翔
黃河木 林玉 黃玉燕 黃美卿 黃芝燕 陳黃雀 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黃明輝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二中關於許麗秋、黃鐙鋒、黃菘從(即黃駿燁)、黃靖惟、黃雅琳、林居財、林柏釗、林啟東、林柏修及林淑女10人之金額記載為「799元(000000÷200=79)」應更正為「799元(000000÷200=799)」。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書記官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