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4月6日犯過失傷害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450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28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壹日,上訴後,經本院以96年度交上易字第6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廢止前同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郭榮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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