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20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2028號
原   告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訴訟代理人  李有慶
被   告  凌美娜凱利 義式餐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戶籍地係設籍於臺北市○○區○○
路○○○巷○○號2樓,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又本件屬小額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本件即
無約定債務履行地或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揆諸首揭法律規
定,本件即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書記官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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