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號
原告雲林縣林內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乙○○○、丙○○、 許麗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萬元,折合銀元壹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肆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佩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謝俊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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