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1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閔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7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閔聖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閔聖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定。
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黃閔聖因詐欺、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各1份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771號執行卷宗(下稱執聲卷)可稽,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見本院卷第13-95頁)在卷可查。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9所示之罪均為詐欺罪,罪質相同,然行為態樣、侵害法益均不相同,另如附表編號2-
8、10所示各罪均為竊盜罪,罪質相同,惟犯罪手法、侵害法益亦不相同,且各該犯行之犯罪時間各異,皆係個別獨立之犯罪,而受刑人於短短4個月之內,即肆意接連在不同時、地,對不同之被害人,先後為附表編號2-8、10所示竊盜犯行,顯見其有特別之惡性,兼衡如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並斟酌本案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及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6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3年以下)及不利益變更禁止(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次犯行,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4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附表編號8及9所示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23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加計附表編號10部分,合計有期徒刑2年3月)之內部界限等一切情狀為整體評價,復參酌受刑人對本件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表示「無意見」等語,有受刑人陳述意見表1紙(見本院卷第101頁)在卷可查,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俐雅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附表】編號123罪名詐欺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2年5月10日112年6月20日112年6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24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35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439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1589號112年度簡字第1924號112年度簡字第1879號判決日期112年12月11日112年12月29日113年1月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1589號112年度簡字第1924號112年度簡字第1879號確定日期113年1月9日113年1月30日113年1月30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192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501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161號編號1至7,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444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2年7月1日112年5月15日112年7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110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9884、41212、4111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9884、41212、4111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3305號112年度易字第3159號112年度易字第3159號判決日期113年1月31日113年2月27日113年2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3305號112年度易字第3159號112年度易字第3159號確定日期113年3月7日113年4月2日113年4月2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655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80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80號編號1至7,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4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12年7月8日112年7月4日112年7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9884、41212、41111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3316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331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3159號113年度審簡字第232號113年度審簡字第232號判決日期113年2月27日113年1月31日113年1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3159號113年度審簡字第232號113年度審簡字第232號確定日期113年4月2日113年4月16日113年4月16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80號。⒈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1831號(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786號)。⒉編號8、9,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⒈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1831號(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786號)。⒉編號8、9,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編號1至7,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44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10(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2年4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066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易字第231號判決日期113年5月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易字第231號確定日期113年6月4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是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7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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